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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09月14日 來源: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人力資源部 關于加強員工休息休假管理的通知 一、年休假 1. 各單位(部門)員工必須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本人當年年休假計劃,各單位(部門)負責人應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及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并于當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部門)年休假計劃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工會辦公室備案。 2. 為避免集中休假影響工作正常開展,同類崗位或同部門的員工應分散分批進行年休。年休假天數5天及以內的一次休完,5天以上的不超過兩次休完。 3. 當年待崗超過30天及以上,且當年年休假已休的員工調出中心上崗的,不再享有次年的年休假。 二、探親假 1. 符合休探親假的員工于每年春節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單位提供當年度其配偶和父母的居住地信息,由休息休假管理部門做好相應登記,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變更的,需及時向所在單位休息休假管理部門備案。 2. 當年待崗超過30天及以上,且當年探親假已休的員工調出中心上崗的,不再享有次年的探親假。 三、調休補休、輪休和集中休假 (一)調休補休 調休補休是指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不能保障員工正常休息休假而調整或彌補休息休假時間的一種休息休假方式。 1. 各單位應合理安排生產經營,原則上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不能保證每周休息的,每月至少調休補休3.5天。 2. 員工調休補休原則上在工作地就地安排,當月調休補休原則上應在當月或次月安排,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當月或次月不能安排休假的,最多可跨2個月進行安排。 3. 員工調休補休實行組織安排和個人意愿相結合,按照休息休假審批權限履行休假審批程序后執行。 (二)輪休和集中休息 輪休和集中休息是指單位因生產經營實際,為合理安排員工休息休假和工作而采取輪流休息或集中休息的休息休假方式。 1. 受氣候、季節變化、征地拆遷等因素影響,單位生產經營任務不飽和的,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情況下,公司提倡采取輪休和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員工休息休假,每周保證員工休假2天,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2. 收尾項目應結合生產經營實際,采用輪休或集中休息的方式合理安排員工休息休假,每周保證員工休息休假2天,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3. 采取輪休和集中休息(冬休等)方式安排員工休息休假的,休假順序依次為調休補休、年休假、探親假和其他假期。 四、考核規定 員工年休假及調休補休完成情況與所在單位(部門)正職年度績效薪酬掛鉤,公司對員工未完成年休及調休補休的所在單位(部門)正職年度績效薪酬進行扣減。 1. 年休假。員工當年年休假未休完的,對所在單位正職考核薪酬進行扣減,扣減標準=員工未休年休假天數×員工日工資標準。 2. 調休補休。員工調動時之前月度調休補休未休完的,對所在單位正職考核薪酬進行扣減,扣減標準=員工未調休補休天數×員工日工資標準。 未調休補休天數從員工調動當月往前追溯2個月開始統計,日工資標準=滿勤月工資標準÷21.75天。 五、其他要求 1.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適用于調休補休規定,其他類型假期根據公司休息休假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2. 員工因工作調動,調出單位應開具《員工休息休假情況轉移表》(見附件),經休息休假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員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隨工資關系一并轉至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依據員工實際休假情況安排接續休假,未提供《員工休息休假情況轉移表》(見附件)的當年不得安排休假。 3. 各單位要切實發揮休息休假管理主體責任,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計劃,制定詳細的員工休息休假計劃,并根據計劃有序組織員工休息休假。休息休假過程中要做好員工休息休假核定工作,建立員工休息休假臺賬,并在員工休假后做好動態登記。 4. 原《關于規范員工年休假管理的通知》(二司人〔2019〕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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