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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23日 來源: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本辦法經公司2025年第七次總經理辦公會、五屆三十一次黨委(擴大)會、五屆十五次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以二司人〔2025〕38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公司與員工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公司與員工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人力資源部。 1. 擬定并及時修編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和《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 2. 制定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 辦理公司正式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并保管相關文書資料; 4. 檢查指導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協助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二)用工單位 1. 嚴格落實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督促完成勞動合同訂立,向項目派駐員工、臨時用工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核心條款,確保勞動者簽字確認知曉; 2. 核查進場作業人員用工性質:督促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核實勞務外包單位與外包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留存勞務派遣協議、外包合同及勞動合同復印件備查; 3. 負責本單位人員日常考勤、崗位調整、勞動紀律監督與考核,如實記錄工作表現及崗位變動情況,如需調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需提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為合同履行、變更或終止提供合法依據; 4.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相應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及時調解處理本單位簡易勞動爭議,發現重大爭議隱患或違法用工風險需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配合上級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法律合規部 1. 合法性審查:對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 法律風險防控:定期對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流程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提出風險防控措施;跟蹤勞動法規政策變化,及時提供合規建議,避免因法律變動導致的管理風險。 3. 爭議處理支持:指導各單位處理勞動合同爭議,參與重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和證據支持;審核勞動爭議處理方案的合法性,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4. 合規監督:監督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對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落實;協助人力資源部門開展勞動合同法培訓,提高全員法律意識。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對于集團公司統一招聘的社會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須查驗包括但不限于與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畢業證、學位證、工作經歷、證書、體檢等基本入職條件后,方可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手續。集團公司集中招聘的應屆畢業生依據三方協議、畢業證、學位證、體檢等基本入職條件后辦理勞動合同訂立相關手續。入職者應保證所有入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離職證明、證書、體檢報告、工作經歷說明等)均真實、完整、有效。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人員必須為集團批準引進的人員,嚴禁公司其他單位私招濫雇并訂立勞動合同。 員工入職體檢需符合以下要求: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核心條款,結合公司建筑行業及崗位履職需求,確定體檢合格標準為:無影響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重大器質性疾病、傳染性疾病(含活動性肺結核、艾滋病等)及肢體功能障礙;心肺功能、肝腎功能、血常規、尿常規等基礎指標正常;視力、聽力等感官功能及脊柱、四肢等軀體功能可適配崗位工作要求(涉及特殊崗位的,按崗位專項要求執行)。體檢報告需由三甲醫院或公司指定合作體檢機構出具,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單項指標異常的,可在1個月內申請復查1次,以復查結果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執一份,員工本人執一份,員工人事檔案保管一份。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建立完善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聯系方式、詳細通信地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并按不同期限進行分類管理,在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手續的同時,及時更新管理臺賬。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書》(附件1)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后合同義務,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雙方協商約定的其它條款等內容。 公司根據實際,結合不同情況和崗位,與員工簽訂專項培訓費用(附件2),一次性獎勵(附件3)等專項協議。 第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專項服務協議,可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并作為勞動合同文本的附件,與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三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公司新進員工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錄用的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畢業生首次可訂立5年勞動合同、本科畢業生首次可訂立3年勞動合同,新錄用社會成熟人才首次可訂立2年勞動合同,特殊引進人員除外。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的勞動合同,有起始日期而無終止日期,只有當法定或雙方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才能解除或終止。在公司內連續工作滿十年或已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且員工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根據工作需要,完成某一項臨時性生產任務的人員,可簽訂以完成該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公司新進的大學本科畢業生,應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對新招收的員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書由公司與員工雙方簽字蓋章,并從勞動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生效。 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時間應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六條 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七條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公司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給予醫療期。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在充分保障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在集團公司內部各用人單位之間調動員工工作單位。調動后,員工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配置的,不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系統內調動并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同意的,或者調出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應書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及員工調動手續(附件4)。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變更勞動合同或附件的相關內容: (一)公司因生產經營等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發生合并、分立或重組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適當工作的; (五)員工專業技能達不到規定標準,經常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所約定的工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 (六)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變更的; (七)變更勞動合同,應在變更前通知對方。勞動合同部分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續訂 第二十三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辭(離)職時應提供書面的辭職報告、辭職申請表(附件5)、員工離職清算表(附件6)、工作移交清單(附件7)。員工辭(離)職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的,應向公司賠償及支付的費用按合同約定及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員工本人,做好勞動合同的終止或續訂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員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書,送達員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二十日內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經雙方協商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七日內員工未做出續訂合同答復的,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續訂手續是指公司在確認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就勞動合同續訂期限及相關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附件8)。公司與員工雙方各自留存簽訂完善后的勞動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或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違規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造成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提供虛假的身份、學歷、工作經歷、體檢、證書等基本入職資料或隱瞞與前單位存在的競業限制或勞動糾紛,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經全員業績考核和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合格或不稱職的; (九)經公司或相關單位查明,存在貪污、受賄、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且非法所得金額達3萬元及以上的; (十)經公司或相關單位查明,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違反職業操守行為受到處分的; (十一)因員工履職不到位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且負直接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有固定的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因生產經營狀況或本人原因,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續訂或重新簽訂合同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在下列問題解決完畢之后,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一)涉嫌違法犯罪,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二)知識產權、科研成果歸屬問題懸而未決的; (三)借用、租用公司住房、公款、公物尚未還清的; (四)專項協議約定的服務年限未滿的; (五)員工從事的重要工程或重要生產經營任務尚未完畢,離開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未做處理或正在被審查期間的; (七)存在其它尚未解決完畢事項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三十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按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非公司原因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及時告知員工并保存有關記錄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七章 臨時性用工 第三十四條 全員勞動合同制用工(原稱正式員工)是公司基本用工形式,臨時性用工是補充形式。臨時用工是指公司根據需要為彌補正式職工不足而聘用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的勞務派遣、勞務外包、非全日制用工人員。 第三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在使用臨時性用工時,應嚴格按照計劃、審批、接收和使用,在完善各項用工手續后方可使用,嚴禁未經公司審批同意使用臨時性用工人員。 第三十六條 公司使用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人員應按照人事任免管理權限,由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勞務外包單位訂立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協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在使用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人員前,應確認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機構是否具備合法的資質,按規定與派遣或外包員工簽訂了勞務合同并備案合同原件。 第三十八條 公司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提倡簽訂書面協議,對非全日制用工性質予以確認。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非全日制用工時,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 第三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八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 公司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應堅持依法合規、協商一致、防范風險、創新發展的原則,提高勞動用工市場化管理水平,實現“進者須優秀,退者應合法”,推進員工能進能出機制建設。 第四十一條 公司結合員工崗位任職標準,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針對不同員工、不同崗位管控要求,細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條件,強化員工契約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為創造和諧勞動關系,各單位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員工未正常履行《勞動合同》情形、《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上報公司處理。 各級工會組織應督促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有未正常履行《勞動合同》情形時,應督促雙方及時進行糾正,情形嚴重的,報上一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三條 公司嚴格勞動合同履行考核。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履行考核在員工契約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從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考核、合同期滿考核等關鍵時間節點入手,嚴格員工勞動合同履行考核,通過嚴格落實考核機制,實現企業用工契約化管理。 (一)試用期滿前,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組織開展新進員工的崗位勝任力和工作表現考核評價(附件9),根據考核評價結果,依法終止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前,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展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業績和表現綜合考核評價,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依法終止勞動合同;評價結果為合格的,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處理勞動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制定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建立各類臺賬和勞動合同檔案,并妥善保管; (四)負責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全面清理非在崗員工的勞動合同,對確實不能上崗的非在崗員工,要做到用工管理程序規范、手續完備,具備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非在崗員工,依法依規予以辦理。同時加強勞務派遣、勞務外包、非全日制用工清理,切實把好臨時性用工準入關和使用關。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要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控制,將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納入本單位風險控制體系,重點控制生產一線用工風險、事實勞動關系風險、仲裁和訴訟風險等,制定預防和應對相關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杜絕勞動合同管理不規范帶來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應加強與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之間的溝通聯系,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化原則,認真接受地方監管部門的監督,營造積極有利的勞動用工環境。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掌握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手續,做到勞動合同管理及時、規范、有效。各單位要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保證員工工資正常支付,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勞動保護和生產條件。 第四十九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十條 公司工會、人力資源部組織對各單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公司持有的《勞動合同書》按人事任免管理權限歸檔管理,同時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二條 勞動合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法》,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規程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工會。 第五十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三十日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達成的協議,雙方都應自覺履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悖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為公司二級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二司人〔2022〕185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上一篇:《關于加強員工休息休假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員工獎懲辦法(新) 最近更新 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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