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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23日 來源: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人力資源部 中鐵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辦法
(本辦法經公司2025年第七次總經理辦公會、五屆三十一次黨委(擴大)會、五屆十五次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以二司人〔2025〕398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加強員工管理,規范員工行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公司持續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司財產,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公司對員工實施獎懲,堅持“以人為本、獎罰分明、公開公正、合法有據”的原則,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以物質鼓勵為輔;處罰以組織處理為主,以經濟處理為輔。 第四條 對員工實施獎懲,按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推薦參加各上級單位及地方各級單位的先進評選、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等。獎勵標準、范圍等事宜比照集團公司及公司《評比表彰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執行。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通報表彰、各類評先評優及相關榮譽稱號。 (一)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在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節約成本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顯著成績的; (四)在改進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五)防止重大事故發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在安全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和苦、臟、累、險等平凡而艱苦崗位上勤奮工作并做出顯著成績的; (七)在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維護生產工作現場及公共財物安全方面,有顯著功績的; (八)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增收節支,事跡突出的; (九)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十)其他應當予以通報表彰和評先評優獎勵的。 第八條 獎勵權限及實施程序 (一)通報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員工獎懲呈報表》或者專項方案,闡明理由并附有關依據,經人力資源部核實并提出意見,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二)評先評優獎勵的權限及實施程序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十條 發現受獎的個人事跡失實,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撤銷獎勵決定;情節嚴重的,公司追究呈報單位領導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處罰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誠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經濟處理。扣減和追索績效工資等激勵收入,經濟賠償,終止、取消、收回其他長期激勵收益; (三)禁入限制。五年內或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被禁入限制崗位的工作,不得擔任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 (四)紀律處分; (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員工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可給予以上五種方式進行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曠工,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不履行職責的,沒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的; (三)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四)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安全質量隱患或事故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丟失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六)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私、侵占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七)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或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一般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弄虛作假,謀取個人利益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二)(三)的情形,公司可給予其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處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月度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滿15次或年度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滿30次的; (二)連續曠工3天或月度內曠工累計滿5天或年度內曠工累計滿10天的; (三)工作時擅自離崗,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工作態度散漫,消極怠工,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六)待崗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單位安排的轉崗培訓、競聘上崗,拒絕接受推薦或安排上崗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公司聘任、調動通知執行時間到崗,超過三天連續曠工的; (八)聚眾鬧事,辱罵攻擊同事、領導,妨礙正常生產(工作)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對施工中的安全質量隱患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引發安全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一)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未履行指揮職責,引發安全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二)對發生的各類安全質量事故處置不當,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三)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四)疏于防范,致使公司財物、資料被盜、被騙、丟失,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五)濫用職權,擅自決定事項,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六)因違反黨紀政紀,受到開除黨籍或政務開除處分的; (十七)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八)未經許可,擅自發文、使用單位印章、證照或偽造領導簽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九)故意偽造、涂改單位文件、證照、印章,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違規簽署對外文書,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一)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二)違反公司財經紀律,挪用資金,侵占公司財物,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三)偽造、變造、涂改材料(證件、發票等)虛報各種費用的; (二十四)違反相關審計紀律和忠誠性原則,未真實披露審計過程所獲悉的全部重要事項,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五)資產管理不善或違規處置公司各類資產,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六)內外勾結,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七)違反公司物資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八)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十九)利用單位計算機網絡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淫穢、反動等非法信息和虛假信息的; (三十)未經公司授權,向媒體散布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一)弄虛作假,以抄襲、剽竊等手段騙取科研成果,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二)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企業秘密,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十三)違反法律法規,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十四)年度內被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累計達三次的; (三十五)經公司或相關單位查明,存在貪污、受賄、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且非法所得金額達3萬元及以上的; (三十六)經公司或相關單位查明,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違反職業操守行為受到處分的; (三十七)因員工履職不到位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且負直接責任的; (三十八)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 (三十九)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處以3天以上拘留的; (四十)發生以上違紀違規行為但尚未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導致公司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所在單位累計退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2次及以上的; (四十一)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中明文規定的“嚴禁”“禁止”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遲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員工未經批準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1小時及以內的行為。員工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處理,其中,1個工作日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不滿4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4小時及以上的按曠工1天處理。 本辦法所稱年度、月度分別從公歷年的1月1日、公歷月的1日起計算。 本辦法所稱一般直接經濟損失,是金額超過公司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50%的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是金額超過公司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由工會、公司代表、職工代表共同組成經濟損失認定機構負責認定。 本辦法所稱嚴重不良后果主要包含: (1)集團公司及公司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2)集團公司及公司資質證書被降級或處罰的; (3)取消集團公司及公司行業投標資格的; (4)集團公司及公司被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限制投標的; (5)集團公司及公司被建設單位列入“不良企業”名錄,3個月及以上不得投標的; (6)給集團公司及公司造成較大的負面國內、國際影響的; (7)其他給對集團公司及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影響情形的。 第十四條 員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規定的不勝任工作: (1)連續2次員工年度考核評價為“不稱職”的; (2)連續2次干部履職考察結果為“不稱職”的; (3)經轉崗培訓,被考核為不合格的,或考核合格仍不勝任崗位工作的。 第十五條 處罰權限及實施程序。 (一)批評教育由員工所在部門(單位)領導實施;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以及經濟處理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對違紀事實做出初步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填寫《員工獎懲呈報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報公司會議批準后實施; (三)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移送紀檢機構開展審查,追究紀律責任; (四)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 對員工進行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理,必須認真調查核實違規事實,證據確鑿,材料完備,經過會議討論,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聽取受處罰員工申辯。工會提出異議的,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被減發工資的,減發方式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減發標準由公司視具體情況確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額由公司依據具體情形確定。減少工資和賠償經濟損失后應發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其崗位工資的8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凡違法違紀所得的不正當收入、物品或贓款贓物應全部追退。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酌情支付員工工資: (一)因個人原因被停職審查期間,停發一切薪酬待遇,待審查結束后視情況予以處理。審查無問題的,補發審查期間停發的薪酬;受到相應處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的,停發一切薪酬待遇,后經改判無罪釋放的,羈押期間停發的工資不予補發,由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十九條 除批評教育外,公司應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本人,本人應予簽收。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應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二十條 紀律處分影響期內,不得參加公司的“評先評優”“職稱晉升”“職務晉升”;受降職、撤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恢復原任職務或擔任更高級別的職務。 第二十一條 員工對所受處罰有異議的,應于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但在未改變原處罰決定前,仍按原處罰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員工的處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三條 發現對員工的處罰失實,公司應通過有關會議研究同意,撤銷處罰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組織受理、立案查處的案件,按紀檢監察組織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紀員工需進行黨紀處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員工有違反本辦法處罰情形的,公司有權提請派遣員工、勞務外包員工所屬的勞務企業參照本辦法處理,并有權將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人員退回所屬的勞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作為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網站和協同工作平臺上公示。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反國家《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或集團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若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現有制度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公司最新的公司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員工獎懲辦法》(二司人〔2019〕5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上一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新) 下一篇:沒有了 最近更新 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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